签协议交定金用的是“定”字。“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不具备定金的担保功能。
在签订协议交付相关款项时,“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法律含义差异巨大。“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订金,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的后果。例如,在一些普通的商业交易中,如果商家和消费者约定支付“订金”来预订商品,若消费者后来不想购买该商品,商家一般需要将“订金”退还给消费者;反之,若商家无法提供商品,也只需退还“订金”,无需双倍返还。
所以,在签协议交具有担保性质款项时,应使用“定”字,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