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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去哪个部门申请

2025-10-13 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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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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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通常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后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按规定进行审核等工作。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申请有着严格的流程和对应的负责部门。申请人要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这是因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处于基层,贴近居民,能够方便接收居民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复审过程中可能会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复审合格的,会在区(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将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各类保障房的房源供应情况,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轮候排序。

整个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以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通过正规途径申请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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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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