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工伤认定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60日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去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因为死亡工伤认定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情况,例如事故现场的勘查、相关证人证言的收集、劳动关系的确认等。
不过,如果是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就能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种情况通常是指事故的经过非常清晰,证据确凿,劳动关系也没有争议等。
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也就是说,当存在一些需要等待其他部门结果的情况时,工伤认定的时间会暂停计算,等其他部门的结论出来后再继续计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也是为了保证工伤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相关人员会收到书面通知,这也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