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存在明显区别。有偿合同强调当事人获取利益需支付代价,关注利益与代价的交换关系;双务合同侧重双方都负有义务,且义务具有牵连性。二者并非完全等同,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
一、概念不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买方要获得货物就得支付货款。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关联。像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二、侧重点不同 有偿合同侧重于交易的有偿性,即一方从合同中获取利益的同时,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实物、劳务等。例如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获得技术使用权要向转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双务合同则侧重于双方义务的对等性和关联性。双方的义务相互依存,一方的义务履行是另一方权利实现的前提。比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是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
三、合同范围不同 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虽要履行一定义务才能获得赠与物,是有偿的,但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与受赠人履行义务之间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不是双务合同。而双务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因为双方都承担义务,一般会从对方的义务履行中获得利益,具有有偿的属性。
四、履行抗辩权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履行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当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相应的抗辩权。而有偿合同中,并不一定存在这些履行抗辩权,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性质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