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在法律体系中,可撤销合同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合同类型。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是否变更或撤销并非由当事人随意决定,而是需要借助特定的权威机构,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法律规定的严谨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合同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也是具有专业裁判能力的组织。它们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能够对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判断。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可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不稳定,容易引发纠纷和混乱。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维护市场秩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受损方来说,为其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救济途径;对于整个市场而言,能促使交易更加规范、有序地进行。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关系的合理调整和有效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