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若双方另有约定支付时间,也可按照约定执行。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确保劳动者在失去工作的同时,能及时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以维持正常生活。
在实际操作中,工资支付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是按月计算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按照月工资标准进行折算后支付。例如,某劳动者月工资为 5000 元,每月按 21.75 天计算工作日,该劳动者在月中离职,实际工作了 10 天,那么其应得工资为 5000÷21.75×10 ≈ 2298.85 元。
对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达成了新的约定,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但这种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