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通常为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事实清楚的15日可出结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在此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可能还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比如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等,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不过,如果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种情况往往是指相关证据充分,受伤情形明显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各方对于工伤事实和责任没有较大争议。
另外,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会中止。例如涉及到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诉讼,需要等待仲裁或判决结果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工伤认定的时间就会相应延长,要等这些前置程序有了结论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继续进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所以,工伤认定提交资料后出结果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大部分情况下在60日内,符合条件的15日即可,而存在特殊情况时则会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