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官司仍可继续进行,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若公司是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将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若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后注销,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可能难以再追究公司责任,但符合法定情形的,仍可能有其他救济途径。
在劳动仲裁期间公司注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维权之路就此中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劳动者可以将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因为股东等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有义务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劳动者的权益,若其未履行该义务,就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
举个例子,某劳动者与一家小型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企业突然注销。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清算程序,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列为新的被申请人继续仲裁或诉讼。
如果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后注销的,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债务也已经处理完毕。但如果存在清算组成员违法清算等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清算组成员故意隐瞒劳动者的债权,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未得到保障,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
另外,在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公司注销的情况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包括公司注销的工商登记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在确定新的诉讼主体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即使公司注销,劳动者仍有途径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劳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