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单位需支付的补偿金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是单位需要承担的重要补偿项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某些地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单位支付的这些补偿金,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工伤职工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其身体康复和重新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