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立案前归还钱款,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会作为重要的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考虑。若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即便在立案前归还了钱款,也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精神,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犯罪已经既遂。归还钱款的行为属于事后的补救行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这说明归还钱款会对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
如果在立案前归还钱款,并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归还钱款,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一些数额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较轻的合同诈骗案件,在立案前归还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而是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不违法,只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没有必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总之,合同诈骗立案前归还钱款虽然不能免除所有法律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会被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或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考量因素。犯罪嫌疑人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性,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