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开庭审判一般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首先是开庭阶段。这是庭审的起始环节,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这一系列操作旨在确保庭审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接着是法庭调查阶段。此阶段是庭审的核心环节之一,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此外,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各种证据都会进行出示、辨认、质证等操作,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后续的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
然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在这个阶段,控辩双方会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进行相互辩论。公诉人会发表公诉意见,论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则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通过激烈的辩论,能够使法庭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双方的观点,有助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再之后是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告人可以在这个阶段就自己的行为进行最后的陈述和辩解,表达自己的悔悟、诉求等。法庭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因为这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合议庭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宣判则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至此,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庭审判程序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