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工伤认定期限分两种情况,单位申请认定的期限一般是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认定的期限是1年。
在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承担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30日的期限是为了促使单位及时履行义务,保障职工能够尽快进入工伤认定程序,获得相应的权益。
不过,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出申请。比如,事故情况复杂,需要更多时间收集证据、确定事故经过等。在这种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也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及时申请义务的严格要求。
另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即便单位没有按时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1年的期限为职工提供了一个相对较长的维权时间窗口,让职工在单位未尽责的情况下,仍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认定工伤。
总之,了解工伤认定期限对于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工一方,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确保工伤认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