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退休后领取是需要征税的。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相关税收政策,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具体的征税方式如下: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中,对于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如,退休人员老张按月领取企业年金1000元,按照月度税率表,查找100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纳税。如果是按季领取3000元,那么平均到每月是1000元,同样按照月度税率表计算。若按年领取12000元,则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征税规定主要是基于税收公平原则,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收入,在领取环节征税有助于平衡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在缴费和投资收益环节,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体现了国家在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同时,也对其税收政策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