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多种情形判断。一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属于工伤,此外还有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和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工厂工人在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弄伤,就符合这一标准。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像员工在上班前为工作做准备,整理工具时受伤也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商场保安在制止盗窃行为时被小偷打伤。患职业病的,长期在粉尘环境下工作患上尘肺病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销售人员出差谈业务时遭遇车祸。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些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理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