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实际情况分析,虽然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工作,但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只是劳务使用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的缴纳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以不能由用工单位来缴纳。例如,甲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乙派遣至丙公司工作,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甲公司就有责任为乙缴纳工伤保险。
从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考虑,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能更好地保障派遣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派遣单位可以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理赔等事宜。若由用工单位缴纳,可能会在责任认定、手续办理等方面出现推诿现象,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从费用承担角度,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会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保险费用的最终承担问题。通常用工单位会将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相关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保部门缴纳,但这并不改变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这一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