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被开除后,股份处理可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方式,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被开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股份处理的妥善与否关系到多方利益。需要明确股东被开除需有合法依据。一般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股东被开除的常见法定情形。
当股东被合法开除后,股份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股权转让。被开除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要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是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回购被开除股东的股份。公司回购股份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注销等处理。
在处理股份过程中,要注意保障被开除股东的合法权益。虽然股东被开除,但对于其已经出资部分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结算。同时,整个处理过程要做好相关的文件记录,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以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此外,还需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确保股份变动的合法性和公示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