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补偿规定等方面存在区别。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性质
竞业禁止是一种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必要条件。而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适用对象
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职责,掌握着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因此法律对其设定了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则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比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更广泛,涵盖了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各类人员。
补偿规定
竞业禁止中,法律并未明确要求公司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偿。因为这是他们基于自身身份和职责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在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期限限制
竞业禁止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只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务,就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