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保护没有法定的固定期限,只要该技术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就会一直受到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对于技术秘密而言,其保护期限不受法律明确的时间限制。
决定技术秘密保护期限的关键在于其保密性。如果权利人能够持续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使得该技术秘密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并且具有商业价值,那么它就可以一直作为技术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一项典型的技术秘密,通过公司长期严格的保密措施,历经百余年至今仍处于保密状态,持续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也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一旦技术秘密的保密性丧失,它就不再受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保护。保密性丧失的情形有多种,比如权利人主动公开技术秘密,或者因权利人保密措施不当,导致技术秘密被泄露并为公众所知悉。另外,当他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如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掌握了该技术秘密,该技术秘密也可能不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特性,从而失去商业秘密的属性。
所以,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取决于权利人对其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只要能维持其秘密性,就可长期获得法律保护。权利人应重视保密措施的建立和完善,以保障技术秘密的安全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