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危害后果、法律规制等方面。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垄断行为则侧重于排除、限制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一、行为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通常是众多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规模大小不一,涵盖了市场中各个层面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而垄断行为的主体往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是经营者之间通过联合、合并等方式形成的具有强大市场力量的组织。这些主体凭借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二、行为方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这些行为主要是通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而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垄断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形成垄断力量;行政性垄断则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危害后果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它可能导致消费者受到误导,购买到质量不佳或价格不合理的商品或服务。而垄断行为则主要是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降低了市场效率,抑制了创新。长期来看,垄断行为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甚至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规制不同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该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于垄断行为,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调整,该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