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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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联系和区别

2026-01-08 08: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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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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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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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本质上是同一概念,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在法律意义上表达的是保证人在保证方式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从联系方面来看,二者在法律效果上是完全一致的。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无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未能偿还,此时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丙不能以应先找甲为由拒绝。

从区别方面来说,严格意义上二者并没有区别,只是表述习惯的不同。“连带保证”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在日常交流和一些非专业的法律文本中较为常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更为规范、严谨的法律术语,在正式的法律条文、合同文本以及专业的法律文献中使用更为普遍。

在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中,无论是使用“连带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按照法律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来处理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联系和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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