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不叫投诉,而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有着明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并非通过投诉这种方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该工伤认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或者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对工伤认定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所以,当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