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行政复议时通常是能补充材料的。而关于法院,在行政复议后若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补充材料。
在工伤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是允许补充材料的。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程序。当申请人发现有新的证据、材料能够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或者之前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补充材料的申请。复议机关为了全面、准确地审查案件事实,通常会接受合理的补充材料。这有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复议机关能够依据更充分的证据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如果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补充材料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但如果是有正当理由,比如在行政复议之后才发现新的关键证据等情况,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补充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补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中补充材料,都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在行政复议中,要及时与复议机关沟通,按照其要求的方式和时间补充材料。在行政诉讼中,要严格遵守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若逾期提供证据,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所以,当事人应积极关注相关程序的进展,及时、合理地补充对自己有利的材料,以维护自身在工伤认定等行政争议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