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定罪后,清退资金管理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清退工作。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案件中清退资金管理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流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清退资金管理中起到核心统筹协调作用。该牵头部门通常是地方政府指定的负责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在于全面规划和组织清退工作,确保清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在清退资金的来源方面,主要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这些资金和资产的追缴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公安机关负责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为清退工作奠定基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对相关场所的搜查,尽可能追回被非法占用的资金和资产。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会对涉案资产进行认定和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确定哪些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所得,应当用于清退集资参与人。同时,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也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如对非法集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协助查询相关资金流向等。
集资参与人在清退工作中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有权了解清退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获得清退资金。不过,清退资金的来源有限,可能无法全额清退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因此,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清退资金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以最大程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