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报案时,需提供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及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公款被挪用的财务凭证、资金流向证据、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才会立案。
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证据是决定是否立案的关键因素。财务凭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这些凭证能够直观地反映公款的收支情况,比如单位的账目、发票、收据等。通过对这些财务凭证的审查,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公款被挪用的迹象。例如,账目上出现不合理的支出记录,或者有款项支出后没有相应的发票或收据,这些都可能是挪用公款的表现。
资金流向证据也不可或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资金交易明细等,追踪公款的去向。如果发现公款被转移到了与正常业务无关的账户,或者被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就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的有力证据。例如,公款被转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私人账户,并且该账户有用于购买奢侈品、进行股票交易等个人行为的记录。
证人证言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单位的同事、财务人员、知情人等可能了解公款被挪用的情况,他们的证言可以补充和证实其他证据。比如,有同事看到犯罪嫌疑人擅自将公款取出,或者听到犯罪嫌疑人谈论挪用公款的事情,这些证言都有助于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职务证明也是必要的。这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挪用公款的便利条件和职务上的可能性。同时,还需要证明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报案时提供的证据要尽可能全面、准确,以增加立案的可能性。同时,证据的收集要合法合规,避免因证据来源不合法而影响案件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