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限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要依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所在地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必要时还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这是一个基本的期限规定,大部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在此范围内。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机构会对其受伤情况进行诊断和治疗,医生会根据病情给出相应的休息建议和治疗周期,这些信息对于确定停工留薪期起着关键作用。例如,骨折等较为严重的伤害,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恢复,医生会根据骨折的类型、部位等因素确定大致的康复时间。
很多地区都制定了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该目录根据不同的工伤部位和伤害程度,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停工留薪期范围。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可以对照当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职工的实际伤情来确定合理的期限。
最后,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长短上存在争议,或者工伤职工的伤情复杂难以直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此时就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相关专家,根据职工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