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过户后,公司之前的贷款通常仍由公司来偿还,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时法定代表人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律层面,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民事责任能力。公司的贷款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其还款义务主体是公司本身,而非法定代表人。即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也就是进行了所谓的“法人过户”(更准确的说法是法定代表人变更),这并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公司的债务是基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商业决策等形成的,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更替而转移还款责任。
例如,A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甲任职期间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这笔100万元的贷款还款责任依然是A公司,银行依然会向A公司追讨贷款,而不是向甲或者乙个人追讨。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责任。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进行欺诈性贷款等,那么原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对这些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需要对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新法定代表人在变更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法定代表人变更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公司股权的转让等情况,新老股东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对于公司原有债务的处理方式,但这种约定仅在新老股东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