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主要在主体、性质、合同的有偿性等方面存在区别。借款合同主体更广泛,贷款合同主体通常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借款合同性质多样,贷款合同多受严格监管;借款合同可有偿可无偿,贷款合同一般有偿。
在主体方面,借款合同的主体范围更为宽泛。借款合同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者法人与法人之间等。例如,朋友之间的个人借款就属于典型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贷款合同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贷款方通常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如银行等,借款方则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这种就是典型的贷款合同关系。
从性质上来说,借款合同性质具有多样性。它既可以是民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约定。例如民间借款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可由双方自由协商。而贷款合同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监管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需要遵循国家的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贷款的条件、利率、用途等都受到严格的监管。比如央行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调整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需要按照规定执行。
关于合同的有偿性,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视为无偿借款。例如朋友间借款时未提及利息,那通常就是无偿使用这笔资金。而贷款合同一般是有偿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取利息收益,所以在贷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贷款利率等条款,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另外,在合同的形式和手续上,借款合同相对较为灵活。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比如熟人之间的小额借款,可能只是口头达成借款协议。而贷款合同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金融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和办理复杂的手续,以降低贷款风险。例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需要提供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诸多文件,经过银行的审核评估等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