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居住权确权纠纷属于物权纠纷,并非债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确权本质上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畴。
从物权的性质角度而言,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等法定程序。一旦居住权产生争议,当事人请求确认居住权的归属,是为了明确物权的状态,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这种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本身的特性而产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可以保障物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从实际意义方面来讲,如果居住权确权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侵害他人的居住权,使得真正的居住权人因时效经过而无法主张权利,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居住权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权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