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将工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等级伤残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其标准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像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属于二级伤残范畴。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例如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等。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级等。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一侧前臂缺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等。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像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等情况。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等。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例如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等。
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两个以上横突骨折等。
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
在实际进行工伤等级伤残鉴定时,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和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