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行政领域中,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而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就会适用代履行。
从适用条件来看,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且该行政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当事人被要求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并且,该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像一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通常都可以适用代履行,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则不能代履行,如行政拘留等。
在代履行的主体方面,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实施代履行行为。例如,某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当事人未按要求清理的建筑垃圾,安排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比如,委托专业的清洁公司来清理河道中的污染物。
代履行的程序也有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中要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代履行的费用预算等。在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后,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这体现了“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保障了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的成本得以弥补,同时也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代履行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