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在司法执行程序里,法院中止执行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执行程序启动后,本应持续推进直至执行完毕,但现实中会遇到一些无法立即解决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暂时停下执行的脚步。
根据法律规定,有多种情形会导致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例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当申请人基于某些考虑,如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履行计划等,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法院会尊重其意愿,裁定中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时,也会导致中止执行。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的财产等标的涉及自身合法权益,并且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需要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就会中止执行。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及到新的权利义务主体的确定,需要先明确继承人的相关情况,所以执行程序会暂时中止。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需要有新的承受者,在确定承受人之前,执行也无法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未明确列举但确实需要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况。
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恢复执行程序,继续完成执行任务,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