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一般会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进行调整。
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是以实际损失为重要基础。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货物的损坏、运输费用的额外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则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因对方违约导致错过的商业机会所损失的利润。
除了实际损失,法院还会兼顾其他因素。合同的履行情况是重要考量之一,如果违约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只是存在轻微违约行为,那么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可能相对较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会影响法院的判断,如果违约方是故意违约,法院可能会在调整违约金时相对谨慎;若违约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大幅减少违约金。
预期利益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如果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预期利益有明确的认知和约定,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将其纳入考量范围。例如,在一些商业合作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利润分成,当一方违约时,法院会结合预期利益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在具体的判决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上述综合因素,在合理范围内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平和正义,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