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婚姻一旦被认定无效,从法律层面上看,这段关系从未被视为合法的婚姻关系。
财产处理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双方不具有夫妻身份,所以在财产分配上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无过错方的利益,给予适当的照顾。例如,在一方存在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得到更多的份额。
子女权益方面,虽然婚姻无效,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充分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无论父母的婚姻是否有效,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的行为导致婚姻无效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比如欺诈、胁迫等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婚姻被认定无效后,会在身份关系、财产分配、子女权益以及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