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责任在不同情形下存在差异,主要包括后合同义务履行责任、返还财产责任、赔偿损失责任等方面的不同。
从后合同义务履行责任来看。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房东有义务协助租客办理相关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的结算以及户口迁移等事宜。若一方违反这些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诚信原则,旨在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关于返还财产责任。如果合同因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合同被确认无效,卖方应返还买方支付的货款,买方应返还所购货物。这里的返还财产责任与合同终止的原因密切相关,不同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在返还财产的范围和方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赔偿损失责任方面。合同终止后,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合同终止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便合同已经终止,受托人仍需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因果关系。
另外,在一些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中,合同终止后可能还会涉及租赁物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后的损耗处理等特殊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造成了不合理的损耗,即便合同已经终止,承租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总之,民法典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责任因合同类型、终止原因等因素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