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后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具体需结合债务承担的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维权方式。
在法律层面,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存在不同的情形,主要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当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明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时,就构成了免责的债务承担。若第三人在承担债务后违约,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例如,若债务是交付一批货物,第三人违约未交付,债权人可要求第三人继续交付货物;若因第三人违约导致债权人遭受了其他经济损失,如错过销售旺季的可得利益损失,债权人也有权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若第三人违约,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原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这是因为原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对债务负有履行义务。比如,在借款合同中,第三人加入成为共同还款人,若第三人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第三人还款,也可以要求原借款人还款。
当遇到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后违约的情况,债权人首先应查看相关的协议,明确债务承担的类型。若有书面协议,应按照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来主张权利。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债务承担协议、违约事实的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