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或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首先是任意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是因为这类合同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经过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拘束力。例如,甲承诺赠与乙一幅名画,在还未将画交付给乙之前,甲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但如果甲是向某灾区捐赠一批救灾物资并签订了合同,或者甲将赠与乙名画的合同进行了公证,此时甲一般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其次是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比如,丙赠与丁一套房子,条件是丁要照顾丙的生活起居,但丁却经常打骂丙,这种情况下丙就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最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体现了法律对赠与人实际情况的考虑,避免因赠与行为给赠与人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例如,戊原本打算赠与己一笔钱用于创业,但后来戊自己的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戊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