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在特定情形下能解除合同关系。一般合同的解除权通常由合同当事人享有,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利害关系人也可依法解除合同。
在法律层面,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基础,即合同主要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只有合同当事人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也被赋予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例如,在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中,如果债务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该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撤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解除合同关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如,在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在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其租赁权益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次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
不过,利害关系人解除合同关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通常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同时,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合同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合同的存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总之,虽然合同解除权一般属于合同当事人,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利害关系人也能够解除合同关系,这是法律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公平正义而作出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