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和用工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在主体、法律适用、风险承担等方面不同;也存在一定联系,都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都涉及劳动付出与报酬支付。
一、区别
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范围较为广泛。而用工合同也就是劳动合同,其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诸多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风险承担不同。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按照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最后,报酬支付方式和性质不同。劳务合同的报酬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一次性支付或按阶段支付,其报酬没有规律,可能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具有规律性,通常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联系
两者都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无论是劳务合同还是用工合同,都需要明确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两者都涉及到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内容。都体现了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