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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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有无规定吗

2026-01-05 01: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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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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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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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这并非绝对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是有相应规则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主要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在其他合同纠纷中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能完全照搬。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仅仅局限于固定的比例。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如果违约方是恶意违约,那么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可能会相对宽松;而如果违约方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那么在判断时可能会更倾向于降低违约金的数额。此外,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也会在判断过程中被纳入考量范围。总之,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是一个综合、动态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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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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