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定期租赁,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对于不定期租赁,视为不定期无租使用。
在实际生活中,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意味着当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时,首先倡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重新就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租金。例如,在一些长期合作的租赁关系中,以往的租金支付情况、周边类似租赁物的租金水平等都可以作为参考依据。通过分析合同的其他条款以及过往的交易惯例,来推断出合理的租金标准。
若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租金,对于定期租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也就是说,要以订立合同时租赁物所在地的市场租金行情来确定。比如在房屋租赁中,可参考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
而对于不定期租赁,在实践中通常视为不定期无租使用。不过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也并非完全不能主张租金,若后续双方产生纠纷,法院可能会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合理的租金金额。总之,在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时,应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确定租金,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