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房子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按照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均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均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且未占有房屋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的原则确定。
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中,房屋归属的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则。依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从法律层面上讲,该买受人就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产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所以已经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能够优先取得房屋。
然而,如果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就要看房屋的占有情况。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合法占有可以表现为买受人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对房屋进行了管理和使用等。因为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买受人对房屋的实际支配,所以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较大。
要是既没有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也没有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此时就需要考虑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更早确立。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认定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不过,其他未获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