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如缺乏法律知识、时间精力有限等,无法亲自参与诉讼的全过程,这时就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来处理相关诉讼事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其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通过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们代表被代理人表达诉求、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较为广泛。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都可以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类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不同的优势,例如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则更贴近基层,熟悉当地的情况和相关法律事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准确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参与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使诉讼程序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
然而,委托诉讼代理人也需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如果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此外,被代理人有权随时变更或解除委托关系,但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