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由败诉方来承担诉讼费用。这是因为败诉方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没有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让其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惩罚和对胜诉方的一种补偿。例如,在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被告败诉,那么被告就需要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等。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这也是被允许的。这可能是出于一些特殊的考虑,比如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情感关系、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等。
当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诉求的合理比例等因素。比如,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为10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6万元,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对于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多人共同参与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不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利益关联程度不同,法院会据此进行合理分配。总之,诉讼费用的承担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