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在目的、时机、标准、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伤残鉴定主要确定人体损伤后的残疾程度,用于民事赔偿等;伤情鉴定是判断损伤的严重程度,为刑事定罪量刑等提供依据。
从目的来看,伤残鉴定的目的是评估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人体损伤后,身体功能、结构等方面的残疾程度,以此来确定赔偿额度、残疾等级等,主要服务于民事领域的赔偿纠纷。而伤情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判断损伤是属于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提供重要依据。
鉴定时机不同。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当伤者的病情已经稳定,治疗效果基本固定,此时进行鉴定能更准确地反映伤者最终的残疾状况。例如骨折患者,通常需要在骨折愈合、拆除内固定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伤情鉴定则要求在损伤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进行,尤其是对于一些损伤程度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鉴定能准确判断损伤当时的严重程度。比如头部损伤,可能在受伤当时就能根据症状和检查结果确定是轻伤还是重伤。
鉴定标准不一样。伤残鉴定有专门的伤残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部位、不同程度损伤对应的残疾等级。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它对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
最后,二者的作用也有很大差异。伤残鉴定的结果主要用于民事赔偿案件,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伤者可以依据伤残等级向责任方要求相应的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伤情鉴定的结果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上,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伤者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总之,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功能和意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