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和注销主要有性质、主动性、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被动的;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主动行为。吊销后公司主体仍存在但不能正常经营,注销后公司主体彻底消失。
从性质上来说,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注销是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正常途径。
主动性不同。吊销是被动的,是企业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例如,企业存在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无故不开业或停业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注销是企业主动发起的,当企业出现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形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进行注销登记。
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并没有立即消灭,仍然存在,只是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并且需要进行清算。在吊销状态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而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彻底消灭,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相关人员也不再受到与该公司相关的限制。
最后,办理流程也不一样。吊销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企业无需进行特别的操作。而注销需要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包括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告债权人、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等多个步骤,只有完成这些流程,企业才能真正完成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