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刑拘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四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
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中,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刑拘的时间总共就是3+4+7=14日。
然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同样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刑拘的最长时间就是30+7=37日。
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拘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后续还会经历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不一定会一直被羁押。同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