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金额一般按照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定,而不是销赃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金额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原则。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通常是依据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犯罪数额。这是因为盗窃罪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财物本身的价值,而非犯罪人通过销赃可能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例如,盗窃了一台全新未开封的名牌电脑,该电脑有购买时的发票,发票上显示的价格就是认定盗窃金额的重要依据。
以销赃数额来认定盗窃金额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销赃数额往往受多种因素影响,如销赃时的市场行情、犯罪人急于脱手的心理等,可能会低于或高于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按照销赃数额认定,可能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量刑出现偏差,无法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销赃数额高于实际盗窃价值,并且有证据证明的,可能会按照销赃数额来认定。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总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盗窃罪金额是按照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来认定的,这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合理评价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