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一般包括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流程。
首先是受案环节。当有寻衅滋事相关的警情发生时,派出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立即受理。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会及时调查处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在受案时,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接着进入调查取证阶段。派出所会对寻衅滋事案件展开全面、及时、合法的调查取证工作。会询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并且保证询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询问证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此外,还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比如现场的监控录像、作案工具等。对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必要时,会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然后是审查决定阶段。在调查终结后,派出所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会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会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执行阶段。如果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会按照决定的内容执行。比如对违法嫌疑人执行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对于罚款的处罚,会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