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殴打,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他人轻伤等后果。例如,在街头无缘无故对路人拳打脚,导致路人受伤,且这种行为不止一次发生,就可能构成此情形下的寻衅滋事罪。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是指对他人进行追赶、堵截,使他人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恐吓则是以威胁性的言语或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情节恶劣通常包括持续时间长、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比如,在学校门口长期追逐、拦截学生,对其进行辱骂、恐吓,导致学生不敢正常上学,就可能符合该构成要件。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任意损毁、占用是指随心所欲地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价值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例如,在商场里随意砸毁商品,或者强行拿走商家的货物且价值较高,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导致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无法进行。比如,在商场内故意制造混乱,引发人群恐慌、拥挤,致使商场无法正常营业,就可能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