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应到基层人民法院,通常是县法院或县级市法院对应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镇法院多为派出法庭),二者在本质上没有绝对的“好”与“不好”之分,选择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
从管辖角度来看,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基层法院可能就是县法院或其派出的镇法庭。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镇里,镇法庭是有管辖权的;如果更方便到县法院起诉,县法院也会受理。
从便利性角度分析,镇法庭通常离当事人较近,对于居住在镇上或周边乡村的当事人来说,前往镇法庭起诉、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会更加便捷,能节省时间和交通成本。而如果当事人距离县城更近,或者镇法庭距离偏远、交通不便,选择县法院可能更合适。
从案件复杂程度来看,如果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镇法庭完全有能力处理此类案件。镇法庭的法官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更为了解,在处理一些涉及当地习俗的离婚纠纷时,可能更能妥善化解矛盾。但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金额巨大、股权等复杂财产类型,或者存在复杂的子女抚养权争夺等情况,县法院的法官可能经验更为丰富,接触的类似复杂案件更多,在处理这类复杂案件时可能更具优势。
从审判效率方面考虑,镇法庭的案件量相对县法院可能较少,在排期开庭等方面可能会更快一些,能让案件更快进入审理程序。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具体还需结合当地法院的实际工作安排。
总之,起诉离婚选择镇法庭还是县法院,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权衡便利性、案件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后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